交易規則

來源: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發佈日期:2021-09-17 10:40:58

 

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

2022-11-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本交易所”)的交易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交易所、會員、交易商、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指定鑒定機構、估值機構及其他參與交易的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在本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必須遵守我國各項法律法規及本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參與本交易所的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會員及交易商管理

第五條 會員及交易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代表本交易所。

第六條 交易必須在交易商之間進行。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會員必須提供規定的申請及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存續的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或個體工商戶,不存在法律法規、會員管理規定以及相應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的情形。自然人不能申請成為會員;

(二)瞭解商品交易風險,已履行完畢法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式;

(三)《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易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員及交易商管理辦法》)規定的其它要求與條件。

第八條 交易商註冊按照《會員及交易商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會員及交易商應不僅依賴於本交易所提供的資訊對商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風險自行作盡職調查,且應具有風險識別能力並自願承擔交易風險。

第十條 會員及交易商按照《會員及交易商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經本交易所審核通過後,開立交易帳戶並與指定結算銀行進行關聯綁定,其會員及交易商資格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 對於交易帳戶連續三個月沒有資金和存貨的交易商,本交易所有權取消其交易商資格。

第十二條 若有不符合最新政策、規定要求,或與相關規定產生衝突的會員及交易商,須在指定時間內重新進行資格認定。符合要求的,本交易所保留其資格;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認定或不能滿足要求者,本交易所有權終止其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及交易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交易所的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本交易所的管理與監督;會員及交易商應遵守社會公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交易和交收的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會員及交易商應充分行使自身享有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會員及交易商的合法權益和本交易所的商業聲譽。

第十四條 本交易所將不定期對會員及交易商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提供虛假資訊、未及時報備重大變更資訊或其它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有權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業務規則的會員及交易商,本交易所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其警告、通報、限期整改、限制交易、限制出金、限制提貨、暫停交易、終止會員資格等處理;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會員因自身原因終止與本交易所的合作關係,應及時辦理其名下帳戶註銷手續,如已繳納相關費用,該費用不作退還;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的會員對其名下帳戶發生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交易商通過交易密碼登陸交易帳戶發出的所有指令均視為其真實意願的體現。交易商的交易帳戶發出的所有指令及其交易結果均由該交易商承擔。

第十八條 申請成為會員及交易商的,視為已知曉《會員及交易商管理辦法》所有條款,並願意遵照執行。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條 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必須經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的協力廠商專業鑒定機構鑒定、協力廠商估值機構估值。

第二十條 每個商品條目包括交易品種名稱、代碼和交易單位等資訊。

第二十一條 申請商品掛牌的會員或交易商向本交易所提交掛牌申請,經本交易所審核批准後,即成為掛牌商。

第二十二條 掛牌商應當委託會員提出掛牌申請,並向本交易所提交《掛牌代理協定》、《掛牌申請書》、《掛牌商承諾書》、《商品上市可行性報告》、《掛牌商品保證協議》等相關檔。

第二十三條 掛牌商須遵守本交易所的各項規則和管理辦法,享有與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掛牌商提供的《商品上市可行性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該商品的描述、商品的合法性、市場規模、市場趨勢。《商品上市可行性報告》應當對影響該商品投資價值因素進行全面分析,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掛牌商品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二十五條 《商品上市可行性報告》僅供參考,不作為本交易所對該商品投資前景的承諾或者認可。交易商據此交易,風險自負。

第二十六條 本交易所收到掛牌申請後,由本交易所專家委員會委員撰寫商品推薦書,本交易所封存擬掛牌商品樣本,由商品上市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掛牌商出具《掛牌申請核准通知書》。未通過審核的,本交易所將書面通知掛牌商及其掛牌代理人(即會員)。

第二十七條 對於通過審核的商品,本交易所將組織指定的鑒定與估值機構對商品進行鑒定和估值,出具鑒定證書和《市場價格分析報告》,並安排商品公開掛牌交易。

第二十八條  撰寫《市場價格分析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並必須注明來源;

(三)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九條 掛牌商品須在官方網站發佈《商品掛牌公告》。

第三十條 掛牌商須支付掛牌費用。具體收費標準以《商品掛牌協議》為准。

第三十一條 掛牌交易,是指買方或賣方通過交易系統按設定的最小交易時間間隔和商品資訊標準,實名發佈現貨掛牌要約,由賣方或買方摘牌或選擇交易系統提供的委託摘牌方式成交的交易模式。

第三十二條 掛牌商的首次掛牌價格參考《市場價格分析報告》制定,具體價格以《商品掛牌公告》為准。掛牌商必須將其申請掛牌的全部商品進行掛牌交易。

第三十三條 交易期的期限由掛牌商申請並經本交易所批准。掛牌商申請延長交易期的,須在交易期結束前至少三個月向本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交易所批准後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本交易所交易系統的交易時段為每週一至週五9:30-11:301300-1500。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時段內因故停市的,上述交易時段不作順延。本交易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商品交易期和交易時段的,以本交易所公告為准。

第三十五條 收盤價為掛牌商品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掛牌基準價為其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若掛牌商品當日未有成交的,則其下一個交易日的掛牌基準價為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連續多個交易日未有成交的,則掛牌基準價為最後成交日的掛牌商品的收盤價。

第三十六條 掛牌指令的有效報價範圍為掛牌基準價×(1±50%),本交易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有效報價範圍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當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無論是全部或部分成交,由交易系統自動生成相應的交易記錄。交易系統將全額交易價款扣除交易手續費等費用後劃入賣方帳戶,並減少賣方持有商品的相應數量;從買方交易結算資金中直接劃扣交易價款及交易手續費等費用,並增加買方持有商品的相應數量。

第三十八條 買方買入商品後,可于交易成功當日起辦理申請提貨手續;賣出商品所得的貨款可在下一個交易日出金。

第三十九條 買賣雙方完成每筆交易時,均須一次性按交易價款一定比例支付交易手續費。本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交易手續費的費率,具體以公告形式發佈。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由交易商自行依法申報、繳納並開具發票。

第四十條 在交易時段內,未成交的掛牌指令可撤銷,交易商發出撤銷指令並經交易系統自動確認後方為有效;當日閉市後,未成交的掛牌指令和掛牌指令中未成交部分,由交易系統自動撤銷。

第四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交易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交易所研究認定後,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交易所有權宣佈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商承擔。

第四十二條 為促進本交易所健康發展,維護各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本交易所實行商品下架機制。當某一掛牌商品出現以下情況時,本交易所可視情況對該商品做出下架處理:

(一)該商品連續6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該商品總入庫量的1%

(二)該商品因掛牌企業的原因連續停牌3個月以上;

(三)該商品累計提貨量超過其總入庫量的70%

(四)約定的掛牌期限到期;

(五)其它必要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本交易所做出某一商品下架決定後,應提前通過官方管道予以公告。下架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下架商品的簡稱、代碼以及下架的日期;

(二)商品下架決定的主要內容:

1)提貨說明及提貨流程;

2)是否有要約收購內容:

A.掛牌企業要約收購(收購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的最高成交價);

B.協力廠商要約收購(收購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的最高成交價);

C.其他並購重組整合內容。

(三)商品下架後相關處理事項;

(四)商品下架後相關處理事項的連絡人、聯繫位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其他必要公示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交易所可根據市場狀況調整商品下架機制,具體以公告為准。

 

第四章 交收管理

第四十五條 通過掛牌審核的商品,須由指定的協力廠商專業鑒定機構、估值機構進行鑒定、估值,符合掛牌標準後方可入庫。鑒定、估值費用由對該商品進行鑒定、估值的機構直接向掛牌商收取,具體費用以相關機構公佈為准。

第四十六條 通過指定的協力廠商專業鑒定、估值機構鑒定、估值的擬掛牌商品統一由指定交收倉保管。交易所將根據不同商品的特徵代指定交收倉收取倉儲費、保險費。具體收費標準、方式以及保險免賠額等有關倉儲、保險內容以公告為准。

第四十七條 掛牌商需對商品的合法性、真實性、商品品質等承擔保證責任,因合法性、真實性、商品品質等問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掛牌商承擔;鑒定、估值機構對其出具的鑒定證書、估值報告負全部責任。本交易所對上述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八條 通過鑒定、估值的,由本交易所現場開具《商品入庫受理通知書》,並將該商品轉移至指定交收倉;本交易所採取不定期抽檢方式對已入庫的商品進行抽檢,檢測結果與入庫前鑒定、估值結果不一致或存在品質問題,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掛牌商承擔。

第四十九條 掛牌商品入庫後,持有人須按要求繳納倉儲費、保險費等,具體收費標準以公告為准。

第五十條 交易商應按本交易所規定的程式辦理提貨手續,詳見《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交收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辦理商品提貨的交易商或其授權委託辦理商品提貨的受託人統稱為提貨人。

第五十二條 交易商通過交易系統提出商品提貨申請:

(一)交易商在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過交易系統的用戶端提出提貨申請,提出申請後,本交易所審核通過後出具《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商品出庫單》(以下簡稱《商品出庫單》),其所持有的商品進入待提貨狀態,本交易所按程式辦理商品提貨。

(二)提貨人根據《商品出庫單》資訊在指定提貨時間及指定提貨地辦理提貨手續,指定交收倉在核對資訊無誤後辦理商品出庫。

(三)申請提貨的交易商須按《商品出庫單》中商品價值的一定比例支付提貨費用,具體標準以本交易所的公告為准。

第五十三條 交易商提出提貨申請後,進入待提貨狀態的商品將被鎖定。本交易所未審核前,交易商有權通過交易系統對該提貨申請進行撤銷指令操作;本交易所審核後,則不可進行撤銷指令操作。

第五十四條 在交易商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撤銷指令生效後,被鎖定的商品將被解除鎖定,恢復為持倉可交易狀態。

第五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辦理提貨的工作時間:指定提貨日1000-16:00

第五十六條 交易商提出提貨申請,在通過本交易所審核後,卻未在本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提貨的,本交易所將商品存入待提貨區。指定交收倉向交易商繼續收取倉儲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因交易商未按時提貨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因未按期提貨所產生的後果由提貨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 本交易所、指定交收倉、提貨人當場見證並書面確認後向提貨人交付商品,提貨人自行進行商品檢驗。提貨人未當場對交付商品提出異議的,指定交收倉將該商品交付提貨人;如有異議的,由本交易所、指定交收倉和提貨人共同將商品封存,三方對封存的商品名稱、數量、封條號進行書面記錄並簽名確認,拍照留存。由提貨人提交至本交易所指定的協力廠商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如因商品與掛牌商的描述不一致或存在品質問題的,由掛牌商承擔責任;如因鑒定、估值結果與原入庫鑒定、估值結果不一致,由檢測機構承擔責任;如因倉庫責任導致商品損毀、滅失的,由指定交收倉承擔責任。由此產生的封存、運送、鑒定、估值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因商品與掛牌商的描述不一致或者商品出現品質問題,屬掛牌商承擔責任的,交易商應與掛牌商友好協商解決,掛牌商委託推薦掛牌的會員負責協調;協商不成的,由本交易所組織交易商與掛牌商雙方協調;若爭議各方協商不成或本交易所協調無效的,由爭議各方依法解決。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負責交易的統一結算、履約金管理和結算風險的防範。實行每日結算,按照《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進行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本交易所實行交易資金協力廠商結算。本交易所在指定結算銀行開立專用結算帳戶,用於清算交易商應交付的履約金、交易款項及其它款項。

第六十條 指定結算銀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協助辦理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六十一條 指定結算銀行的服務內容包括:

(一)開立專用結算帳戶;

(二)為交易商開立銀行結算帳戶;

(三)根據交易規則和交易所提供的憑證劃轉相關款項;

(四)根據業務需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金融服務;

(五)指定結算銀行須對獲悉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條 交易商須在指定結算銀行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本交易所與交易商之間的資金劃轉,通過本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銀行結算帳戶辦理。

第六十三條 交易商的資金可在交易帳戶及其綁定的銀行結算帳戶間劃撥,所產生的費用由交易商自行負擔。指定結算銀行對於專用結算帳戶的資金負有監管的責任,因監管需要而造成資金劃撥延遲及其後果,本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交易所、會員、交易商、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指定鑒定機構、估值機構及其他參與交易的相關主體,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合法票據。

第六十五條 本交易所對交易商轉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履約金實行分賬管理。

第六十六條 清算完成後,本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交易商的交易結算資金,交易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從交易商的交易結算資金中劃扣。

第六十七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交易商可以通過交易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資料。交易商對結算資料有異議的,應在下一個交易日上午10:00前通過有效管道向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如交易商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已認可結算資料的正確性。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六十八條 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利益,本交易所實行風險管理制度,按照《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嚴格控制交易風險。

第六十九條 風險管理措施包括:

(一)風險警示制度:當本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會員或交易商報告情況、約談、書面警示、限制(暫停)交易、發佈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控制或者避免風險。

(二)商品品質保證金制度:掛牌商申請掛牌應交付商品品質保證金,在交易帳戶內鎖定。本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發展要求調整商品品質保證金的比例。

(三)有效報價範圍:由本交易所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設定或調整有效報價上限及下限,具體以公告為准。

(四)商品投保機制:掛牌商須對其掛牌的商品按首次掛牌價格進行全額投保,以確保掛牌商品的安全。

(五)持有量報告機制:為防止因單個交易商持有商品數量過大而操縱市場價格,切實防範市場風險,本交易所實行持有量報告機制。除掛牌商以外的其他單個交易商,持有某一商品的數量達到該商品入庫總量的10%時,交易商須主動向本交易所報告,此後其在該商品的持有量每增加10%,均須向本交易所報告。本交易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官方管道予以對外公告或採取必要措施。

(六)風險準備金制度:本交易所有權在會員、掛牌商或持有某一商品數量達到該商品入庫總量10%的交易商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用於維護市場正常運行和彌補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損失。風險準備金的提取、使用和返還按照《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和《掛牌商品保證協議》的相關條款執行。

(七)本交易所發佈的其它風險管理措施。

第七十條 本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風險管理措施。

第七十一條 本交易所接收會員關於風險控制的各類建議,根據市場反應及時研究和決定風險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七章  資訊發佈

第七十二條 本交易所通過交易系統或官方網址:http://www.ruiheex.com及其它方式發佈資訊,並視為有效送達。

第七十三條 本交易所發佈的資訊歸交易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不得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其它機構、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七十四條 本交易所、會員、交易商、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指定鑒定機構、估值機構等均不得洩露相關商業秘密,不得發佈虛假或帶有誤導性質的資訊。

第七十五條 本交易所官方資訊管道公佈的有關評論、分析報告、預測文章類資訊僅供參考,本交易所不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因上述資訊產生的、或因依賴該資訊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和後果承擔責任。本交易所所提供之資訊若與國家指定機構公示資訊不一致或有遺漏的,應以國家指定機構的公示資訊為准。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所可以宣佈因發生不可抗力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戰爭,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覆、出軌、墜落、失蹤,或由於失火、爆炸意外事故等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計算器系統故障、網路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交易所的原因所造成的交易或出入金無法正常進行、交收無法完成;

(三)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緊急措施的出臺,相關政府監管部門監管措施的實施,政府監管部門的特殊要求等原因;

(四)因交易商出現結算或交收危機,可能或已經對正常交易產生嚴重影響;

(五)本交易所認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上述異常情況時,本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交易時間、暫停交易、暫停提貨、限制出金、調整商品品質保證金標準、調整風險準備金標準等緊急措施。

第七十七條 本交易所在認定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時進行公告。本交易所在異常情況下採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和後果,本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一)當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要求本交易所披露會員或交易商的資料時,本交易所將根據執法單位的要求或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相關資料;

(二)由於交易商對其帳戶資料保管不當,或主動將其帳戶密碼告知他人或與他人共用交易帳戶而導致的資料洩露或損失的;

(三)任何由於駭客攻擊、計算器病毒侵入或發作,因政府管制或政策影響而造成的暫時性、永久性關閉等影響本交易所正常經營的;

(四)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資料洩露、丟失、被盜用、被篡改、交易無法正常運行等;

(五)因線路、設備及電力等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導致暫停服務,在暫停服務期間造成的一切不便與損失;

(六)非本交易所原因而導致參與交易的各方交易主體損失的,如商品滅失、損毀、品相差異和品質爭議、交易價差損失等。

 

第九章 爭議解決

第七十九條 會員、交易商、指定交收倉、指定鑒定機構、估值機構等在本交易所交易、結算、交收過程中相互之間發生爭議時,可自行協商解決,或可向本交易所申請協調。爭議各方經本交易所協調後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履行協議的約定,並對協商相關內容保密;如雙方仍協商不成,可依法選擇下列其中一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爭議:

(一)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爭議雙方達成的仲裁協定向相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交易所有權根據需要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並有權要求會員及交易商配合採取相應措施。因不配合造成的損失和後果,本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一條 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應當進行公告。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准。

第八十三條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交易所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相關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於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

有限公司。交易所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客觀條件、交易習慣等對交易規則進行修改。交易規則修改時將在官網公告。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澳門國際瑞和文化產權交易所

20211230